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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生爱防晒”的国人正撬动百亿防晒化妆品市场 中国发布丨国家药监局:7月1日起化妆品生产企业应确保全部活动可追溯

    时间:2024-09-30 12:06:27  编辑:  来源:网络收集,如有侵权请联系邮箱:196594267@qq.com 删除  浏览:1次   【】【】【网站投稿

    “一生爱防晒”的国人正撬动百亿防晒化妆品市场 中国发布丨国家药监局:7月1日起化妆品生产企业应确保全部活动可追溯 

    “一生爱防晒”的国人正撬动百亿防晒化妆品市场

    高温催热了“防晒经济”

    炎炎夏日,美妆防晒产品进入销售旺季。经过多年的市场培育和互联网的推动,大众防晒意识提升,涂防晒成了“一生爱防晒”的国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护肤环节。

    随着消费者需求多元化和使用场景的不断拓展,近年来,防晒化妆品市场正趋向精细化发展,倒逼企业推出细分化产品。同时,防晒市场的消费人群正不断拓展,其中,儿童防晒市场在“童颜经济”的助推下正在持续扩容,成为一片新的消费蓝海。然而,凭借使用便捷特点出圈的防晒喷雾,因使用方法不当频频曝出安全事故,相关产品的安全使用方法亟待科普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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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温天气催热“防晒经济”

    超六成消费者用防晒化妆品

    经过多年的市场培育和互联网的推动,越来越多消费者对“光老化”有了认识,防晒意识加速提升。在社交平台上,与“防晒”“抗光老化”等关键词相关的笔记、帖子数量多达百万,话题浏览量达39亿,其中包括“光老化”知识科普、护肤经验分享、防晒化妆品测评等内容。

    艾媒咨询《2024年中国防晒化妆品行业消费趋势洞察研究报告》的调研数据显示,92.5%的受访者均认为防晒有必要。防晒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83.2%的消费者认为防晒可以防止皮肤晒伤,一半以上的消费者认为防晒能防止色斑形成、防止晒黑等。

    炎炎夏日,防晒化妆品进入了销售旺季。市面上售卖的防晒化妆品品类繁多,防晒霜、防晒乳液、防晒喷雾、防晒油、防晒凝胶等各种剂型应有尽有。

    防晒化妆品是一类特殊化妆品,需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其主要功能是通过含有防晒剂的配方设计,减少或阻止包括中波紫外线(UVB)和长波紫外线(UVA)对皮肤的有害影响。在化妆品标签上,通常使用SPF值(防晒指数)和PA值(防晒指标)来表示防晒化妆品的防护能力。一般而言,SPF值越高,防晒霜抵御UVB的能力就越强,防晒时间也越长,越能够防止皮肤发生日晒红斑。PA值后面的加号越多,表示抵消UVA的能力越强,这意味着它防晒黑的能力就越强,防晒黑的时间也越长。

    当前,防晒化妆品在人们的日常出行、户外活动、旅游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使用带有防晒功效的化妆品正逐渐成为现代人的护肤共识。艾媒咨询数据显示,在防晒化妆品的使用频率方面,高达62.3%的受访者表示经常使用防晒化妆品。随着消费结构的升级以及消费者对皮肤健康和形象管理的日益重视,消费者购买防晒化妆品的意愿进一步增强,将带动防晒化妆品市场持续扩容。

    ■策划:新快报记者 罗 韵

    ■采写:新快报记者 谢佳熳

    发布于:广东


    中国发布丨国家药监局:7月1日起化妆品生产企业应确保全部活动可追溯

    中国网1月7日讯 国家药监局近日印发《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规范》要求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人员应当在上岗前接受健康检查,上岗后每年接受健康检查。患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碍化妆品质量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至少保存3年。

    《规范》提出,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追溯管理制度,对原料、内包材、半成品、成品制定明确的批号管理规则,与每批产品生产相关的所有记录应当相互关联,保证物料采购、产品生产、质量控制、贮存、销售和召回等全部活动可追溯。

    建立并执行质量管理体系自查制度。自查实施前应当制定自查方案,自查完成后应当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当包括发现的问题、产品质量安全评价、整改措施等。每年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规范》明确,企业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留样的产品,并保存留样记录。留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6个月。发现留样的产品在使用期限内变质的,企业应当及时分析原因,并依法召回已上市销售的该批次化妆品,主动消除安全风险。

    此外,《规范》还对厂房设施与设备管理、物料与产品管理、生产过程管理、委托生产管理、产品销售管理等作出规定。

    根据要求,自2022年7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2022年7月1日前已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其厂房设施与设备等硬件条件须升级改造的,应当自2023年7月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使其厂房设施与设备等符合《规范》要求。

    (编辑:董小迪)

    发布于:北京